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网站上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监督举报电话。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决定后2日内,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报送本局信息中心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 月1 日起试行。
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本局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本局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二)本局认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局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本局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 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由本局负责人指定该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三人以上单数)担任。
第七条 本局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应当通过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
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员或者书记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公告或者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第八条 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可以进行申辩